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游章釧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仁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9,894元〈286,100+424,100+410,000+399,400)1/2+(113.08+59.68+7.04+63.06)65,800×1/2=8,749,89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