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黃俊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赫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黃俊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赫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