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黃威景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