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張美蘭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上民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