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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4號原 告 賴晏婕被 告 賴敏雄

賴育正賴泰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游錦淑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5/10000)及其上同段8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土地與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176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3,600元面積1818.4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75/10000=2,342,1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251,300元,有不動產登記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3,476元(計算式:2,342,176+251,300=2,593,4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