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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錦富環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祥上列原告與被告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