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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盧俊宏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姜聲勳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59,75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㈠面積80.55平方公尺+9.06平方公尺+11,272.23平方公尺×原告應

有部分728/100000=171.67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㈡面積171.67平方公尺×0.3025×每坪單價290,000元=15,059,75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㈢以上合計15,059,751元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