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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6號原 告 章建民

梁聖陳阿朝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傳漢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355號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請求確認原告章建民、梁聖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告陳阿朝所有之同地段724地號土地,均就被告所有同地段717、722、718、721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範圍有意定通行權存在,依上開說明,應依723、724地號等土地因通行717、722、718、721地號土地特定範圍所增價額之總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未陳報土地增價之鑑定報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關於723地號土地及724地號土地之權利(二地之通行權核屬不同訴訟標的)均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合計330萬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