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6號原 告 高義飛被 告 張智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406號卷內系爭不動產之拍定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3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