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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詹士嬌上列原告與被告姚葦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未合法記載訴之聲明(按原告前所提出之起訴狀訴之聲明部分係記載「請准撤銷和解筆錄之訴訟」等語,惟被告非該和解筆錄之當事人,故原告此部分之記載似與法未合;倘若原告係基於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亦請依該法律關係合法表明請求之內容),亦未說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依據之法律條文、法律關係等)。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