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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3號原 告 梁喬翔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恩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起訴狀(含後附證據)繕本或影本一件,供本院依法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