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游素春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弘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房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6,400元(依據同社區113年度實價登錄房地買賣單價6.5萬元/平方公尺×建物面積82.56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