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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鍾文義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