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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上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郭麗華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被 告 郭三來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劉逸旋律師被 告 王李麗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783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現值5,600元×5007.4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9/1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