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2號原 告 錢德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緞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預告登記」並非法院管轄事項,請洽地政機關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