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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9號原 告 呂宗霖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銘哲間請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被告為何人?被告住所何在?(林宛俞是否為被告?如林宛俞為被告,其住所何在?另起訴狀所載林銘哲之地址不明確,請補正正確地址)

二、訴之聲明?(原告對林銘哲、林宛俞究係請求返還土地權狀或請求返還土地?請記載完整、明確之地號)

三、訴之標的?(原告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完整事實經過)

四、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補正狀之影本或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