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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6號原 告 張維傑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洪珮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鑨等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