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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6號原 告 劉清根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和藏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建物價值(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69,100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不當得利1,120,000元,核定為1,18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