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徐采緹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佩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於訴之聲明記載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14,000元,然於理由欄提及除賠償金額外,尚擬請求被告登報公開道歉,故原告訴之聲明是否包含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尚有未明。如原告僅請求上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如原告尚請求被告登報公開道歉,因此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3,000元則第一審裁判費共計5,320元。請原告依請求之真意繳納之。惟需注意,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揭示:
法院不得命當事人公開道歉,因強制他人道歉違背憲法所保障之思想自由及言論自由。此見解對於本院有拘束力,請原告考量後慎重決定請求範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補正起訴狀(含所附證據)繕本或影本2份,供本院依法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