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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4號原 告 劉進隆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守仁公嘗間請求給付祭祀公業土地分配款事件,惟起訴狀內未據記載明確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有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相關土地出售分配款,請具體載明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