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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4號原 告 劉進隆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守仁公嘗間請求給付祭祀公業土地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113年8月22日補正狀陳稱:原告係為被告派下五房宗族成員請求處分應得土地分配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萬作為五房派下員分配款等語,且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5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