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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29號原 告 張煉德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富美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