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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4號原 告 羅子稜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柱即劉明柱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