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豪原 告 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豪上列原告與被告唯樂之丘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608元(計算式:502,982+31,626=534,6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