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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0號原 告 陳浩民

陳柏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政承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本息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92,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協議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