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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8號原 告 李易璋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正才即曹有來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確認原告對告有新臺幣(下同)807,554元之債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7,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