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3號原 告 徐志鴻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徐志誠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撤銷贈與並返還之標的物係詳如附表所示之10筆不動產,本院通知原告陳報各筆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各為多少元,惟原告並未陳報,因此,附表編號1之建物於起訴時交易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課稅現值計算,另外附表編號2至10之土地不動產則以土地之面積、113年度之公告現值及權利範圍計算其等之訴訟標的價額,先予敘明。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6,42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全部 起訴時課稅現值481,500×1=481,500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7,000×7.00×1=259,000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7,000×58.00×1=2,146,000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7,000×96.00×1=3,552,000元 5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75 39,200×313.00×1/75=163,595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0 39,200×453.00×1/30=591,920元 7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156 39,200×246.00×5/156=309,077元 8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156 39,200×1.00×5/156=1,256元 9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75 39,200×199.00×1/75=104,011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75 39,200×288.00×1/75=150,528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75 39,200×291.00×1/75=152,096元 1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0 39,200×96.00×1/30=125,440元 合計 8,036,4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