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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7號原 告 陳文通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吳定宇律師尤柏淳律師被 告 鄭崇文律師(陳友德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依職權調得被繼承人陳友德之全國財產税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0萬2,46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9,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值(元) 1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0000號建物 全部 624,500 2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3,735,000 3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5,313,000 4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269,000 5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2,831,000 6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934,000 7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41,500 8 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550分之76 561,985 9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726,400 10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550分之76 266,083 合計 46,302,468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