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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4號原 告 聖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贊升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煜庭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