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帝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名銳原 告 陳名銳
方國健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被 告 帝神壹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聖期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