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 韓佩庭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彥程等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64,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 韓佩庭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彥程等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64,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