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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4號原告 林淑玉上列當事人間拆除監視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以隱私權遭侵害為由訴請被告拆除監視器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拆除監視器等
裁判日期: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