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6號原 告 邱顯欽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聲明、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尚有未明,具狀說明:
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如訴請訴撤銷契約,需記載撤銷原告與何人、時間所簽立之契約)。
㈡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㈢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
㈣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
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