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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4號原 告 吳清彥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少如間請求配合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變更懷寧護理之家之負責人,就變更負責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配合變更登記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