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8號原 告 齊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郁儒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熊心瑜律師陳亭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加豐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