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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河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羅春燕、羅守光、羅守深、羅守殿、羅金圓、羅春桃、羅美娥、羅美華、羅美滿、羅美瓊(下稱劉羅春燕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拆除地上物併交付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請求交付土地之起訴時交易價額或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遭占用之面積計算之。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劉羅春燕等人應將其等公同共有之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90平方公尺)、120-30地號土地(面積39平方公尺)交付原告,並於交付系爭土地時,應將120-3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萬3,5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500元/㎡229㎡=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9,807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裁判日期:202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