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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5號原 告 韓瑞麟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