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58,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