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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43號原 告 葉倫化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複 代理 人 吳孟庭律師被 告 阿滿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契約及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800元,聲明第2、4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76萬元,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4,991元【55,000元×(2+8/30)月+遲延利息324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計1,370,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