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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偉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美蘭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億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承攬瑕疵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7,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