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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84號原 告 陳佳薇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被 告 簡銘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正本返還予原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則依上揭法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房地上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0萬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