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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6號原 告 吳家河

吳偉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歐慧薰等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8,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