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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6號原 告 承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倉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7,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裁判案由:給付倉租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