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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7號原 告 許美惠訴訟代理人 謝允正法扶律師被 告 邱榮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其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系爭房地第1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000元;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系爭房地第2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204,000元;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塗銷前開2筆抵押權設定登記,因供上開抵押權擔保之房地價值明顯高於擔保債權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66萬元。因上開3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本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