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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兆群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昀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承桓因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55,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