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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更一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原 告 徐福來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徐元直間請求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徐元直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或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或聲請選任,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按祭祀公業條例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後,祭祀公業未依該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者,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判決參照)。另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是以祭祀公業若未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屬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三、經查:

(一)本件因被告祭祀公業徐元直尚未向主管機關完成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亦未選任管理人,故並無法定代理人一情,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認定在案(該案將原審廢棄發回後即改分為本案),此應早已為兩造所知悉。原告既欲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盡速查明陳報被告祭祀公業徐元直之最新管理人及其戶籍謄本。

(二)如被告祭祀公業徐元直至今仍無合法管理人,則原告亦請參酌前開法條,是否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又如欲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應說明理由及相關依據,並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名冊、或該人是否願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文件。

(三)爰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趙光蔭之最新管理人及其戶籍謄本,或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原告逾期未補正或聲請選任,本件起訴被告祭祀公業徐元直即屬不合法,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