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游美榮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朗廷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