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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鄭瑞芳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複 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葉雲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葉雲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5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見本院卷第29頁),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59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