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莊秀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柏宇間因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