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鄭宇青相 對 人 李素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